- 张德淼;铁德铭;
中国式国家治理以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为治理策略,逐渐形成“党的领导-政府治理-市场参与-社会治理”的格局。中国国家治理评估的探索历经多个阶段且有效促进了国家治理进程,但其既有阐释混淆了价值标准与评估标准之间的关系、缺乏对国家治理量化评价的有效操作与可测度性、难以揭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以及中国式国家治理的中国特色,这主要肇源于西方法治中心论的扩张与影响、复杂国情带来的评估实践难度以及评估目标考评导向色彩浓重。中国式国家治理法治评估标准溯源于中国式国家治理内涵与目标,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主体体系与制度建设、治理过程与治理成效分别构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双重维度下评估标准的重要内容。党内治理、政府治理、市场参与、社会治理是中国式国家治理法治评估标准应用的重要领域。以法治评估标准检验中国式国家治理,需构建以第三方为评估主体、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以及以评估结果应用为核心的中国式国家治理法治评估标准实施机制。
2024年02期 v.42;No.244 33-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4K] - 周叶中;徐莹;
中国国家统一既包括两岸法律形式上的统一,也包括统一后的有效管治及融合。“一国两制”香港经验主要表现为我国将长期与祖国隔绝的香港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后,在香港地方治理实践中取得的独特成果。其核心在于,以“地方行政区域”为基础,以“地方治理”为主轴。“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丰富和发展了国家治理理论,为我们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重要镜鉴。因此,借鉴“一国两制”香港经验,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必须明确台湾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应确保爱国者在“地方事权”范畴内主导台湾治理,并以“一国”为前提构建统一后治理台湾的基本制度。
2024年02期 v.42;No.244 44-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70K] - 王也;
在农村经济模式和人口结构变迁中,照料劳动日益成为中老年女性的家庭任务。然而,在承担繁重照料劳动责任的同时,农村中老年女性群体面临着严重的相对贫困及权利保障困境。造成此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有的女性权益保障法体系主要以“社会劳动”为切口展开,但忽视了照料劳动对农村女性参与社会劳动的束缚。这一缺陷导致农村女性在“照料惩罚”效应作用下,难以获得实质性就业平等,并在农村家庭转型的冲击下面临进一步的权益减损。因此,相关法律制度的改进需要考虑农村女性面临的全周期交叉弱势,在充分认知“农村——女性——老年”交叉弱势危害的基础上,将照料劳动纳入法律保护与调控的范畴。这需要法律制度在承认照料劳动价值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手段优化照料劳动的分配机制,以保障照料劳动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02期 v.42;No.244 53-6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2K] - 陈杭平;
代表人诉讼的本质特征在于“合众为一”,以有限或特定的代表人原告实施诉讼,但判决对整个群体有效,属于既判力相对性之例外。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超越个人权利的“群体权利”,包括扩散权利、集合权利、同源个人权利三种。以群体权利为媒介,代表人诉讼判决在群体权利人的主体范围内发生既判力。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判决对全体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效,并向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既判力(拘束效)扩张。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对未声明退出的投资者有效,遮断后者提起个别诉讼,并向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发生既判力(拘束效)扩张。当然,选择退出的投资者保留提出新攻击防御方法的灵活空间。
2024年02期 v.42;No.244 65-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4K] - 王永强;
平台经济的竞争失序主要表现为初级程度的滥用平台内优势地位、中级程度的妨碍平台间互联互通、高级程度的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三种典型样态。包容审慎监管在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方面功不可没。以产业主管机构为主导的监管存在重产业规制、轻竞争法治的遗缺,导致我国监管应对平台竞争失序不力的窘境。针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亟待改革,应当回归竞争法治路径,对包容性监管与审慎性监管予以平衡,促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的良好衔接与兼容。在具体法治对策上,一要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反垄断法》规则的衔接关系,精准规制滥用平台内优势地位的行为;二要引入平台竞争秩序监管的“位阶规则”,审慎规制妨碍平台间互联互通的行为;三要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有效规制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
2024年02期 v.42;No.244 77-8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1K] - 刘志伟;
为了保护好与金融机构存在交易或信赖关系之特定个人或特定范围个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监管规范所规定的内容正呈现出从现场检查向更注重完整交易流程监管转变的新趋势。本质上,这源于行为监管直接介入金融交易关系,并对金融机构不负责任行为进行限制的切入点选择。在一般私法“权利—义务—责任”逻辑的指引下,完全性和宣示性、转介性特别私法责任对行为监管规范所设特别义务的回应,改变了行为监管规范目的实现仅依靠公法的局面。不过现有特别私法责任规范设定的责任类型、责任构成,无法适应创新金融产品设计开发、营销宣传、销售缔约、后续跟踪等不同交易环节多主体协作的商业实践以及据此创设的特别义务,具有明显的零散、笼统和不连贯特征。对现有特别私法责任规范缺陷的系统修补,不仅需要在同一金融交易不同参与主体义务协同分担的基础上完成法定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优化设计,还需要巩固好转介性特别私法责任规范的枢纽地位、发挥好一般性私法责任规范填补漏洞的功能。
2024年02期 v.42;No.244 88-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3K] - 王素芬;
中国式社会保险法治现代化既要坚守安全与稳定的传统制度内核,也要因应新时代从业者灵活且便捷的多元价值诉求。双重面向的社会保险法治共同聚焦于基金安全即反欺诈这一核心,但我国当下社会保险反欺诈制度立法供给不足导致实践效果不彰。诠释自己责任、遵从福利条件性理论并能够有效阻断再犯发生的社会保险反欺诈资格罚,能够达致反欺诈的更佳效果,亦可以充分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安全有序的价值目标。结合我国现有制度基础并适度借鉴他国福利反欺诈的有益经验,通过拓展资格罚的方式、扩大资格罚的范围、增设具有刑罚性质的行政资格罚等诸多层面,在我国社会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中体系化完备资格罚,既是社会保险反欺诈的最佳选择,也是中国式社会保险法治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2024年02期 v.42;No.244 100-1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0K]